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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赠房给女儿又反悔 法院认定赠与有效
发布时间:2013-10-14 09:22:59


    本网讯(谭新杰 王孟星)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限制,近日,武陵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赠与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与第三人的婚生女,被告与第三人于1997年8月12日协议离婚,协议原告由第三人抚养。被告与第三人离婚后虽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一家人仍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直至2004年2月,被告与第三人感情彻底破裂而分手,在处理家庭问题时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在常德市购买的房屋赠与给女儿(原告),待原告年满十八岁后,过户于她的名下。”协议达成后,被告即搬出了该房屋,原告与第三人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今年6月,已年满18周岁的原告即向被告提出要求其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遭到拒绝,双方协商未果,由此酿成纠纷,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合同所涉的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该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在离婚后协议,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原告,此赠与协议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物权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第85条、第129条的规定。原告取得该房屋后,与第三人一直居住至今,应认定该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原告已经实际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现原告已年满十八岁。被告与第三人将房屋赠与原告所附的条件已成就。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将所赠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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