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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卧机动车道被碾致死 保险公司赔10万
发布时间:2013-10-25 09:44:42


    本网讯(王莉 梁冬云)  一男子酒后醉卧在机动车道上。一辆货车路经该路段时,因司机未能正确避让,致使货车碾压醉汉致死。醉汉家属为索赔将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谢刚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1265.58元(已扣除被告覃有能多支付的8734.42元)。

  2012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覃有能驾驶其本人的轻仓栅式货车沿324国道由贵港往玉林方向行驶,于上述时间至324国道1512KM+270M处时,发现醉酒后躺于机动车道内的谢盛格,被告覃有能驾车采取措施避让过程中致车辆碾压谢盛格,造成谢盛格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覃有能驾车未按操作规范文明、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谢盛格醉酒后在机动车道内坐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原因,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覃有能、谢盛格在本次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被告覃有能的轻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月22日零时起至2013年1月21日二十四时止,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告覃有能至今已向原告支付12000元。原告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另查明,谢盛格,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壮族,农业户口,户籍所在地为宜州市刘三姐乡冬田村山帽屯。原告谢刚德是谢盛格的父亲,为农业户口,共生育二个子女。原告谢刚德户的户籍情况在1998年5月30日只登记有谢刚德、谢盛格、谢盛祥共3人,2009年12月3日仍只登记有谢刚德、谢盛格、谢盛祥共3人,谢刚德的婚姻状况为丧偶。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谢刚德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79600元、丧葬费14151元、被扶养人谢刚德的生活费12924元、处理后事误工费390.58元、交通费1200元,上述各项合计108265.58元。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法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谢刚德的经济损失共计108265.58元。本次事故造成谢盛格死亡,给原告谢刚德在精神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应由被告覃有能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造成的伤害,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以5000元为宜。由于轻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先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谢刚德的损失,即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后事误工费、交通费共108265.58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734.42元,合计110000元。对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265.58元,由被告覃有能承担,扣除其已支付的12000元,被告覃有能尚超出应负担金额8734.42元。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谢刚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10000元,扣除被告覃有能多支付的8734.42元,被告保险公司尚应赔偿101265.58元。对于被告覃有能多支付的8734.42元,被告覃有能可向被告保险公司追偿。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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