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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大火殃及池鱼 损失惨重还遭索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3-10-25 14:37:54


    本网讯(刘厚起)  王春祥存放电动车的仓库突起大火烧毁大量电动车,不幸的是大火还殃及隔壁仓库,将兰会平的瓷砖烧毁。自身损失惨重,同时又被兰会平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终法院判决王春祥赔偿兰会平被烧瓷砖损失138600元、评估费4200元。

  王春祥和兰会平共同租用万载县粮食局12号仓库,王春祥存放电动车,兰会平存放磁砖,双方所租仓库中间用竹篾间隔。2012年9月16日,该仓库起火烧毁房屋面积481.8平方米,造成原、被告财产损失。起火时被告仓库有三个工作人员在场。2012年11月6日,经万载县公安消防大队事故认定,起火部位为王春祥所租仓库距北墙4.7米,距西墙17.9米,两米为半径的区域。起火原因排除纵火或电线故障引起,不排除遗留火种或电动车故障引起。经分析,灾害成因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达不到仓库的使用条件,仓库周边以及内部没有配备任何消防设施,且该起火部位周围存放了大量的易燃物,致使火势迅速蔓延。由于双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兰会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00000元。

  被告王春祥辩称,没有证据证明火灾是其引起,其也是火灾的受害者,原告诉称的损失过高;仓库建筑耐火等级未达到使用条件,原告却未采取任何消防措施,原告应为火灾承担主要责任。

  审理过程中,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原告被烧损瓷砖的价值为138600元,原告垫付价格认证费4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起火点在被告租赁仓库存货处均没有异议,且该起火部位周围存放了大量的易燃物,被告处没有配备任何消防设施,致使火势迅速蔓延。而当时被告有工作人员在场,不论是遗留火种或是电动车故障引起的,起火部位在被告处,被告存在管理疏忽过错。即使原告配备消防设施也难以控制火势,至于间隔是否采用防火材料与起火原因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被告责任的情形。原、被告双方对被烧损瓷砖的价格评估结论表示认可。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物价评估费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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