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舒岷) 10月28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少群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周昕位于靖安县五金市场981号店面,店面装修无偿保留,税费结清至实际返还之日;被告夏少群应支付原告周昕逾期租金8745元。
2010年5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夏少群租赁原告周昕位于五金市场981号店面,租期从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14日,每年租金为38000元。期满后,如果原、被告双方达不成续签协议,店面里的装修无偿保留。经营期间的税费由被告夏少群负担。现租赁期间届满,原、被告双方未续约,原告要收回店面,而被告夏少群却继续占用该店面而不按时返还租赁物。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夏少群返还五金市场981店面,并支付逾期返还租赁物的损失10000元,逾期租金另外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间已经届满,被告夏少群应按时返还租赁物。被告夏少群对逾期返还租赁物而造成原告方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因原告方除有租金损失的证据外,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原告要求赔偿除租金外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