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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街秀“飞毛腿”抢夺女子金耳环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3-10-29 09:38:24


    本网讯(谢欣)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广西南丹县一男子空有一双“飞毛腿”却不走正道,整日在街上游荡专挑那些戴黄金首饰的女子下手实施抢夺,得手后便甩开双腿逃之夭夭。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起由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卫军涉嫌抢夺一案。

    2013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黄卫军在南丹县城关镇民生街工商银行对面的巷子口,从莫艳珍身后将莫艳珍的黄金耳环扯下,莫艳珍在转身追黄卫军时摔了一跤,黄卫军便趁机往原国税局附近巷子里逃跑。后黄卫军在南丹县汽车站将抢夺所得的黄金耳环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老三”,获款960元。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莫艳珍被抢夺的黄金耳环价值2134元。年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黄卫军在南丹县城关镇中学门口,从王桂新身后将其戴的黄金耳环扯下,随即往城关镇中学旁的巷子里逃跑。后黄卫军将所抢夺的黄金耳环卖给赖和昌。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桂新被抢夺的黄金耳环价值1214元。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黄卫军在南丹县城关镇民行路德州汉堡快餐店附近,从潘丽云身后将其所戴的黄金耳环扯下,然后迅速从附近的巷子逃跑。后黄卫军将所抢夺得的黄金耳环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蒋老慢”,获款840元。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潘丽云被抢夺的黄金耳环价值135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抢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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