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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弄丢已卖耕牛 牛老板诉上法庭求退款
发布时间:2013-11-01 15:45:00


    本网讯(伍春艳 黄耀浪)  两村民口头协议买卖耕牛,买方付款后,卖方牵牛送买方回家,不料耕牛在途中逃跑找不回来,双方调解未果,买方遂将卖方告上了法庭。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黄万轩退还给原告覃志士购牛款人民币5000元。

    卖方覃志士与买方黄万轩均为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村民,覃志士在当地做耕牛买卖生意。2012年10月9日,覃、黄达成耕牛买卖口头协议,黄将一头耕牛卖给覃,价钱6800元。当日下午,覃交付牛款后叫黄将牛送到自己家,黄即牵了牛走在前,覃跟随在后,二人一路往覃家方向赶路。不料,牛在途中挣脱跑远无法追回,覃、黄二人一直在附近村庄找到天黑也未找到牛。次日,覃又请了六个村民,并雇请了小车协助黄找牛,找了三天无果。为此覃支付了请车费及雇请人员误工费共1650元。

    由于得不到牛,覃要求黄返还牛款及误工费和请车费,但遭黄拒绝,因而产生纠纷。2012年10月19日,经白土乡司法所组织调解,覃自愿放弃其他的损失请求,只要求黄返还牛款5000元,黄也同意,并承诺同月23日付清,但逾期后黄并未返还该款给覃。覃某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返还牛款及因找牛支付的其他费用,共计8450元,诉讼费也由黄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口头协商达成了买卖耕牛的协议,原告为购买被告的耕牛已付清牛款,被告收取牛款后将出卖的标的物耕牛牵给原告,双方的耕牛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将买卖标的物耕牛牵出牛场后并未将牛直接交给原告自行牵走,而是牵着牛在前面走,直至牛逃脱之前牛的控制权一直掌握在被告的手中,所以该牛可视为尚未交付原告,被告应承担因牛丢失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双方在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调解中已达成协议,且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原告请求赔偿超过调解意见约定的赔偿数额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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