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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妻"性爱日记"曝光 丈夫坚决不同意离婚
发布时间:2013-11-05 09:54:54


    本网讯(黄敏 廖家宝)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女青年陈春莲,因感情危机起诉与丈夫韦家德离婚,她之前写的性爱日记被丈夫发现曝光,丈夫认为妻子离婚的目的就是为了另寻新欢,为此丈夫不同意离婚。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这对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原告陈春莲与被告韦家德离婚。

    原告陈春莲在《民事上诉状》中诉称,2006年初,原告与被告韦家德经朋友介绍相互认识。2006年4月21日,双方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13日,原告生育女儿。由于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2月,原、被告分居至今,期间没有任何往来。原告认为,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和,双方矛盾激化后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已毫无意义。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成年为止,医疗费、教育费等按实际支出由双方平均分担。  

    在法庭上,被告韦家德辩称,2005年初,原、被告自由恋爱。2006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起诉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等均不符合事实。由于原告有外遇,并且把其与情人性爱的过程写入日记,原告离婚的目的就是为了另寻新欢。为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决意离婚,婚生女儿应由被告抚养,原告需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同时,因原告的性爱日记对被告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还应当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性爱日记”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她认为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好,相反可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春莲与被告韦家德系经人介绍后自愿结婚,婚后又共同生活了多年,并生育了一女儿。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目前的夫妻生活,共同经营家庭。原告陈春莲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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