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儿亡夫无心恋家 妻二诉离婚获准
发布时间:2013-11-05 14:16:59


    本网讯(覃兆华 李珣)  一男子因儿子触电身亡无心恋家,又因一些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矛盾并分居,为此,其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准许原告李丹与被告张强离婚;非婚生女张媚由原告李丹携带抚养,抚养费原告李丹自行负担;婚生女张璐由原告李丹携带抚养,张璐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被告张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李丹支付婚生女张璐的抚养费300元,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

    原、被告于2003年5月11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4月生育女儿张璐,2009年1月30日生育儿子张永(于2010年8月份因触电意外身亡),非婚生女张媚于2002年9月,于2005年6月入户到被告户口。非婚生女儿张媚一直跟随原告的母亲生活,张璐自出生至2012年4月份跟随被告生活,自2012年5月份起跟随原告的母亲生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特别是儿子身亡后,被告对原告的生活漠不关心,并且经常打麻将,原、被告自2010年11月份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10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了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此后,原、被告仍然没有任何的来往与联系。为此,原告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在庭审最后陈述中,原告表示如果被告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张璐。原告自行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被告负担一半。

    法院认为,原告李丹与被告张强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至今已达九年时间,婚后双方还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双方本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但由于原、被告在婚后缺乏联系和沟通,导致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没有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2010年起被告在广东打工,原告在家务农,双方两地分居,联系见面机会极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10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自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来往与联系,可见原、被告在婚后一直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接近两年,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婚生女张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女张璐应由原告携带抚养为宜。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如果被告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张璐,原告自行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被告负担一半。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本地的经济生活水平,被告应每月向原告支付婚生女张璐抚养费300元为宜。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