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陆思林) 诉前财产保全是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但是,如果使用不当,或是申请错误,那利害关系人将反被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2013年1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错误而遭起诉要求赔偿损害的案件,依法判决申请错误人赔偿对方损失47963元,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012年3月,莫东把自己承包的那坡至平孟二级公路No2标段的土石方工程转包给黄阳施工,期间莫东租用黄阳装载机和挖掘机,双方因莫东欠黄阳工程款和租金而产生纠纷。黄阳于2013年4月9日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该院即于4月10日裁定扣押莫东租用的所有人是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卡特320D/FA07455挖掘机一台。4月16日,黄阳将莫东告上法院。莫东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该院于5月14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而莫东认为因黄阳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耽误了工程的施工,造成了经济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阳赔偿损失共计108344.5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阳申请保全的财产属案外第三人所有,由莫东租用,黄阳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黄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莫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承包的工程被延误并因此受到损失及损失数额,因此不予全部支持,应根据实际扣押的天数损失以及因扣押产生的拖车费、租金、检查费、停车费共计47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