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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手指割伤工伤不受理 法院调解当庭兑现
发布时间:2013-11-06 11:04:17


    本网讯(蔡军如)  五旬老妇周香荷在丁冬平开办的花炮厂不慎被紧口机割伤右手食指,后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周香荷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丁冬平赔偿4万余元。日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丁冬平当庭向原告周香荷赔偿16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被告开办的花炮厂从事紧口工作。2013年3月10日下午六时左右,原告在结束紧口工作清理紧口机过程中,右手食指不慎于紧口机下部凝固剂出口处被割伤。当即,原告被送入卫生院医治,于2013年3月25日出院,共住院15天。2013年4月23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原告为伤残等级玖级。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3年6月6日,经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20%。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曾就赔偿事宜在当地政府主持下口头达成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6000元,但后来丁冬平认为原告受伤是由于自身过错所致,且系原告当天自行主动与人调换位置,为此被告拒绝赔偿原告16000元,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承办法院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丁冬平当庭赔偿原告周香荷16000元,其余金额原告周香荷自愿放弃。原告周香荷得到赔偿款后,拱手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承办法官说这是每一个法官应做的事情,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是法院职责要求,不久要促成当事人调解,而且要让调解实实在在的兑现。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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