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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弯不避让酿事故 司机被判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06 10:03:43


    本网讯(何正昌)  浦北一男子驾驶摩托车由于转弯没有及时避让,与高婷婷驾驶的电动车碰撞,造成搭乘电动车的李玉玲受伤。由于医疗费等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近日,浦北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张家民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车费共计17224.21给原告李玉玲;被告吴廷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车费共计1947.14给原告李玉玲。

    20l3年4月2日14时30分,被告张家民驾驶桂Nl5X1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龙门镇六林往平垌方向行驶,通过六林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女儿高婷婷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电动车的原告李玉玲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认定,被告张家民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转弯行驶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行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玉玲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原告李玉玲被立即送往浦北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36天,花去医疗费15198.8元。医院诊断原告的伤为:1、右内外踝骨骨折;2、2型糖尿病。出院医嘱:1、出院后一个月内禁止患肢负重,具体负重时间示骨折愈合情况决定;2、出院后1月、3月、6月、1年复查DR,待骨折愈合后返院取内固定;3、出院后继续石膏外固定1个月;4、按医嘱服药,若有不适,及时来诊。2013年5月14日、23日,原告两次返回医院进行复查,共花费436.4元。原告住院期间主要由其女儿护理。原告及其女儿均为农村居民。事故发生之后,被告张家民向原告支付了300元治疗费。

    另查明,桂Nl5X1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属被告吴庭严所有。被告张家民在事故发生时为无证驾驶。原告所搭乘的车辆,因处理事故需要停放而产生停车费3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家民无证驾驶桂Nl5X1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弯行驶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张家民负事故全部责任。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合法有据,该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家民对本案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廷严是本案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将车辆借予没有依法取得驾驶执照的被告张家民驾驶,没有尽到合理管理义务,故该院确认被告张家民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吴廷严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原告作为受害者,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保管费依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参照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停车费合计19471.3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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