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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烧毁他人林木 造成损失村民理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06 11:50:04


    本网讯(何徽)  村民在自家的自留山“炼山”,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失火烧毁他人林木。由于损失重大,不但犯罪被判刑,而且还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后悔不已。近日,浦北法院开庭审理该起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宇赔偿原告邓敏琪经济损失80000元。

    2012年12月14日10时许,被告在浦北县某镇某村委会飘王垌村柴九埇岭自留山炼山,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失火烧毁了隔壁原告的速生桉林木,经鉴定,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6.5公顷。火灾发生后,被告于2013年6月9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2013年6月17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7月9日,浦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接受越洲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对出材立方数为367立方米速生桉标的进行价格认证,结论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20200元。被烧死的速生桉木头,原告自认当柴火处理,得款10000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失火烧毁了原告的速生桉林木,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浦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的损失价值为220200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00000元,是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10000元,应予扣减。此外,原告自认当柴火处理,得款10000多元,法院认定为10000元,也应予以扣减,被告尚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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