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为阻止他人砍伐承包种植的桉树,便伙同同村村民持自制长矛、汽油等工具上山,砸坏了多功能农用车一辆,放火烧毁一辆价值人民32000元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男装摩托车和一台油锯,并打伤被害人致重伤。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以被告人黄波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2012年9月22日13时,被告人黄波为阻止陆某才等人砍伐承包种植在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某队昌者山的桉树,便伙同黄最寿、黄不断等人(均另案处理)手拿一条两头削尖的扁担,走路去昌者山,后从路边拿起一根套有尖头铁器的木棍来到昌者山,见到一辆后驱动旁边有6、7个人在装车,其便喊:“做其”(土话,意为“你们给我打”),然后拿长矛和村中几个年轻人冲向那几个工人,其用长矛捅破那辆后驱动的轮胎后,冲过去追那些向山上跑的民工,后见到路边停放有一辆皮卡车,便用长矛将轮胎捅破,但在拔长矛时,铁矛头脱掉,其便拿没有矛头的长棍追打旁边的工人,后被一个人在后面抱住,其把抱住其的人甩掉后,双手殴打那个人的肩膀,那个人便往山上跑开。后其走到那辆皮卡车,拿起皮卡旁边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点燃后将汽油从驾驶员窗口扔进皮卡车。之后便回家。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陆某才与黄练镇某队签订的山林地承包合同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合法的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人黄波在陆某才等人承包期限内雇请被害人陆钻才等人砍伐其承包种植的林木时,参与破坏了陆某才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黄波在参与破坏生产经营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波犯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应予变更,应以本案查明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量刑。被告人黄波犯破坏生活经营罪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2000元,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规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内量刑;被告人黄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黄波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到案后,被告人黄波如实供述在破坏生产经营过程中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波的辩护人韦运安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波犯故意伤害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