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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为他人建房摔伤 雇主与发包人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08 11:29:45


    本网讯(简顺民 晏胜民)  11月6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黎小刚与被告黎雪峰被判连带赔偿原告李东根各项损失共计48965.78元。

    被告黎雪峰由于建造其私人房屋,便将修建房屋的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无任何建房资质证书的被告黎小刚,双方口头约定建筑工程款为75元/㎡。后被告黎小刚组织施工,并雇请原告李东根等人施工,双方约定工资为120元/天。2013年5月9日上午,当原告李东根在二楼楼面浇筑混泥土时,由于楼面倒塌导致原告李东根从二楼摔下致伤,后李东根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花费医疗费用21616.72元,被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并经鉴定机构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东根从事被告黎小刚指示范围内的浇筑混凝土工作,并由黎小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构成雇佣法律关系。作为雇主的黎小刚本应对雇员李东根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但由于雇主黎小刚组织施工的楼面倒塌导致原告李东根从二楼摔下并致伤,雇主黎小刚应对原告李东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东根没有任何的建房资质证书,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缺乏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由于雇员的过错可以减轻雇主30%的赔偿责任。被告黎雪峰作为工程的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黎小刚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选任不当过失,应与雇主黎小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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