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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间殴打他人 被撤销缓刑依法收监
发布时间:2013-11-12 10:18:24


    本网讯(莫秀云 谭远献)  2011年11月30日,家住广西象州县寺村镇的冯康兆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本来是一个改过自新的好机会,不料事隔两年,年轻气盛的他却再次故意殴打他人,不仅自己受了伤,还将自己送进了大牢。11月8日,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冯康兆缓刑,将其依法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15时许,在寺村镇菜市场经营鱼摊的冯康兆与对门经营海鲜店的石某因排水问题发生争吵,隔壁的肖某见状后上前与石某打架,后冯康兆也参与到打架当中,三人扭打在一起,致双方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象州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冯康兆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罪犯冯康兆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因其受伤住院不适宜执行,暂未执行该处罚。

  法院审查认为,罪犯冯康兆本应珍惜机会,悔过自新,好好做人,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间,故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不执行原判刑罚不足以防止其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故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其缓刑,将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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