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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公布隐私要挟前女友 事情败露自首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13 11:25:14
本网讯(黄丽丽 黄奎) 李满以在网上公布前女友的隐私相要挟,要求前女友李芳给他5000元。其前女友为了个人名声,被迫给了3600元,因李满的这种行为已触犯刑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成功审结了该案,被告人李满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满与李芳以前是一对男女朋友,交往一段时间后,李芳嫌李满不务正业便提出分手。因不满女友提出分手,李满欲敲诈前女友李芳的钱财,于2012年10月29日注册了一个QQ号,将李芳的照片上传到QQ空间,后通过QQ匿名与李芳联系,以在网上公布李芳的隐私相要挟,向李芳索要人民币5000元。李芳被迫于同日22时30分许,在港北区凤凰城“李燕云诊所”门前将人民币3600元交给李满雇来收钱的李孟东。公安人员当场将李孟东人赃俱获。见事情已败露,李满觉得良心不安,次日凌晨零时许,李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扣缴的人民币3600元已发还李芳。 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李芳对李满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芳的陈述,证人李孟东的证言,QQ聊天记录、QQ空间照片,现场图、现场指认照片、指认赃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被告人李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满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满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李满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李满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挽回,且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李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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