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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逼“小偷”缴“罚款” 四人被诉敲诈勒索
发布时间:2013-10-30 09:49:38
本网讯(余志刚) 金城江区东江镇四村民以惩罚小偷为由,威逼他人缴纳“罚款”,并将所获赃款用于吃喝玩乐,触犯国法。10月29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覃财源、覃志君、覃正觉、覃永汉等四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8日傍晚17时许,被告人覃财源、覃志君、覃正觉、覃永汉和覃张桂、覃照听韦尚耀说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长排村长排拆车场里有几个外地人在购买废旧车头时还乱拿东西后,立即赶到拆车场,由覃张桂、覃照两人先堵住前来购买废旧车头的韦万春、谷宗泽、谷宗乐、谷宗仁等人的去路,并不准其开车离开,声称韦万春等人在拆车场里偷东西,要缴纳“罚款”1万元,否则就要对韦万春等人进行殴打。而被告人覃财源、覃正觉、覃永汉和覃照则在旁边叫喊,并以语言恐吓被害人韦万春等人,威胁如不交出钱来就使用暴力。韦万春等人害怕,被迫凑出身上的200多元钱交给被告人覃正觉去买烟,并同意缴纳“罚款”,但表示其没有那么多钱,要求少给一点。最后双方经过商量,同意韦万春等人支付5000元后离开,并由被告人覃财源、覃正觉、覃志君三人押着韦万春、谷宗仁两人乘坐覃志君的皮卡车到金城江城区取钱。韦万春、谷宗仁取得钱后,又哀求被告人覃财源、覃志君、覃正觉三人给减少一点,并最后交付4000元给被告人覃财源、覃志君、覃正觉。被告人一伙确认得钱后才放韦万春等人离开,所得赃款当晚用于吃喝玩乐,挥霍一空。 四被告人辩称:被害人韦万春等四人未经我们同意,在拆车场拿了我们报废车辆的零配件,是小偷行为。我们叫他们缴纳“罚款”,主要一是赔偿我们的车辆配件损失;二是对他们小偷行为的惩罚。我们在主观上没有敲诈他们的故意,不应该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财源、覃志君、覃正觉、覃永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是“小偷”为名,采用威胁、恐吓和要挟的手段强行向其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案后,四被告人巳全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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