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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外地客商要保护费 无业男获刑4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01 10:05:20


    本网讯(向星州)  凌云县一男子闲着无事可做,于是就想出以收取保护费的名义去敲诈外地客商,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敬颂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3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敬颂在朋友家吃饭喝酒回家,觉得闲着无事可做,于是就想出以收取保护费的名义去敲诈外地客商,于是就准备了一把砍刀,乘坐一辆三轮车去到外地客商苟和锋开的钢材店,下车后,被告人王敬颂用力打门,叫被害人苟和锋起床开门,被害人苟和锋起床开门后,被告人王敬颂就拿着刀对被害人说其是外地人到凌云做生意的,必须给2万元保护费,否则要砸店、闹事、打人等,使其无法在凌云做生意。听到被告人的威胁和恐吓后,被害人苟和锋由于害怕,被迫答应给被告人15000元的保护费,并答应次日早上10时先给被告人10000元,另5000元限1个月再给付。第二天上午10时,被告人王敬颂见被害人苟和锋没有拿钱给,于是又跑到苟和锋的商店进行威胁,被害人苟和锋只好将10000元交给了被告人王敬颂。交钱后,被害人苟和锋向公安机关报案,于是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敬颂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王敬颂于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敬颂采取威胁、恫吓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敬颂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敬颂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敬颂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凌云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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