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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打游戏输钱敲诈勒索动漫城老板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29 10:48:27
本网讯(彭卫祥 欧阳萍)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二男子因打游戏输了钱起意拿回输掉的钱,向动漫城老板敲诈钱财的敲诈勒索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尹田田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易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尹田田因此前在袁州区洪塘镇集镇洪福楼后面的一家动漫城打游戏输了钱,便起意拿回输掉的钱。2013年2月22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尹田田邀集被告人易亮、彭城林(已判刑)、陈桂平(已判刑)、“慈鳖”(情况不详,在逃)5人来到该动漫城,被告人尹田田以砸游戏机相威胁向动漫城索要3000元“场子费”。因害怕游戏机被砸迫于无奈动漫城老板将3000元交给被告人尹田田。被告人尹田田拿到3000元后便与被告人易亮等5人离开动漫城。敲诈所得3000元在宾馆开房花费100元,被告人尹田田拿给“慈鳖”500元,拿给彭城林70元,余下赃款由被告人尹田田一人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尹田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被袁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易亮于2011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袁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田田、易亮用威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金额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辩称其不是敲诈勒索,与查明事实不符,在实施犯罪前由被告人尹田田做好分工,并由其出面谈收“场子费”之事,被告人易亮等人不需要说话,只需去“撑场面”,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田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易亮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尹田田、易亮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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