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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证事务
作者:赵永贵   发布时间:2014-02-11 15:18:07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处可以受理下列业务: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证明财产赠与、分割;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经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接受提存业务。

    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个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出发协商管辖。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文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鉴名的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文书应拒绝公证。公证处拒绝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当事人用口头或者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并且说明对拒绝不服的申诉程序。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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