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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中被告名称有误时,法院如何处理?
作者:盛奎伟   发布时间:2014-02-13 11:26:37


    【案情】

    2012年11月,张小银在德隆鑫购物广场购物时,因下雨商场地面湿滑导致张小银不慎摔伤。后张小银多次找到商场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张小银遂将商场起诉至法院。

    后商场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时称,张小银起诉的被告系德隆鑫购物广场,而我商场工商登记名称为德隆鑫购物有限公司,原告起诉主体名称不对,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张小银起诉商场名称错误,被告不适格,应劝其撤诉后另行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张小银主动提出变更被告,应同意其变更;如未主动提出,法官应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张小银变更被告,张小银同意变更,变更被告后,继续诉讼; 张小银不同意的,则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原告主动更换被告的相关规定。

    其次,在诉讼中对被告的更换系原告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根据诉权理论,原告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请求,应当属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处分权性质的诉讼权利。

    最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是更换当事人的法理依据,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始终的、普遍适用的原则。无论从便于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讼累角度出发,还是从便于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审判效率出发,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法院都应当及时告知原告,对当事人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法院应予允许。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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