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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执行案件集中清理
作者:刘相芬   发布时间:2014-02-24 10:53:07


    为了切实把全县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推向深入,萝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集中清理执行案件的运用,使一大批难案、陈案迎刃而解,已发挥出较大的作用。但在清理积案实践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几个问题:

    集中清楚执行案件只能是权宜之计,而决非长久之策。从集中清理执行案件的动因看,实乃不得已而为之,而且时间较长,抽调人员多,要花费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 ,一定程度上易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的开展。我们需要集中清理执行案件,但又不能全部领带集中清理执行案件,集中清理执行案件只能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而不能作为一种执行制度固定下来。

    要改变执行工作被动的局面,笔者认为,功夫要下在平时,工作要做在平时,动脑筋、想办法,循序渐进,按部就班,正常执行,否则,平时不积极采取措施争取早日结案,总要等到案件增多,当事人多次上访,积重难返时再去执行,形成积压—集中清理—再积压—再集中清楚的恶性循环局面,就会失去集中清理的积极意义。我们虽不反对集中清理执行案件,但也不提倡经常开展集中清理执行案件。

    多做说服工作,慎用强制措施。集中清理执行案件气势大、力度大、人员从,平时执行中难以采取或不便采取的强制措施,更不能靠拘留、逮捕被执行人作“人质”来促执行,以拘代执,以捕代执。要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晓以利害,宣传法律,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一些被执行人有履行的能力,采用拖、躲、跑的方法来应付,我院要坚持强制措施也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法制教育贯穿到每一起案件的始终,以教育疏导工作为主、强制措施为辅。依法执行案件,要顾及全局利益,服从、服务于大局,不能危及社会稳定,杜绝简单化和随意化。只有对那些具有履行能力、不听宣传教育、拒不履行、妨害民事诉讼的,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

    要依法执行,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集中清理执行案件中要特别强调依法执行,要认真审查文书的准确性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不得随意变更被执行人,不得任意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的财产,该中止的中止,该终结的终结。要实事求是,照顾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不能仅仅为了申请执行人某一项权利的实现而将被执行人“斩尽杀绝”,从而导致新的家庭悲剧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对一些困难企业的 ,可以视情“放水养鱼”,反对“杀鸡取卵”。因目前无完全履行能力,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出发,可以在申请执行人的配合、支持下,为被执行人创造生存、发展的机会,以增强其偿债能力,既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又能达到保证履行义务的目的。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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