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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轻信朋友借账号转款被诉判返还百余万
发布时间:2014-02-25 16:10:11


    本网讯(盛月辉 江森)  朋友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声称只要签下字,用账号帮走下账就可以了。结果朋友未还款,按法律程序走下来,男子只得为自己的行为高额买单。2014年2月21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李波归还借款103万元,并由邓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告诉称,2012年1月9日,李波以林业开发为由向我公司借款10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2012年2月8日归还,邓维为该款担保,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本金,仅支付了至2012年12月8日前的利息,为了保障我方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波归还借款及未支付的利息,并由邓维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李波辩称,欠款是实,但当时是邓维要向原告借款,找到我,让我拿账号给他转下账,他还说反正他担保了,不会让我还这笔钱,当天下午我就把钱转给了邓维,我没有用过这笔钱,我也没有钱来还这笔借款。

    被告邓维辨称,欠款是事实,我担保也是事实,一切按法律程序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波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邓维就被告李波在原告处的借款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李波支付了借款,完成合同义务,被告李波也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在被告李波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邓维应当按约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于李波后来将钱转账给了邓维,是其对自己所借款项的使用,不受法律限制。为此,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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