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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
作者:苗忠全   发布时间:2014-03-04 15:27:11


    随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在全社会聚焦醉酒驾驶的背景下,催生了“代驾”这个民事行为,衍生出了“代驾”业,因代驾而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运而生。代驾双方(或者三方)之间的这层民事关系在具体的纠纷中如何定性?成为了当前有待解决的问题:从合同法分析,代驾与运输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委托(服务)合同,都有点沾边,但又不能归于其类。譬如,对于运输合同,代驾是要运输的,但车辆是车主的,不是承运人的;对于雇佣合同,代驾人是雇佣来的,但车主又不能管理代驾人;对于承揽合同,承揽的是代为驾驶的特殊劳务;对于委托(服务)合同,代驾有委托服务的意思,但受托者提供的是特殊服务。总之,代驾是新生事物,不是以上有名合同所能涵括,须另拟法律关系。

    代驾服务并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定义,从文字上理解,即提供代为驾驶机动车的服务。是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饮酒、疲劳、疾病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因主观意愿不愿驾驶机动车,而与代驾人或代驾组织达成协议,由代驾人或代驾组织指派的驾驶人驾驶车辆,至双方约定的目的地,并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费用的行为。

    从法律上讲,必须要明确代驾司机、车主以及代驾司机所在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否则对产生的民事纠纷很难定性,进而选择适用法律也会出现困难。

    首先,代驾的主要形式与现状。

    在现实生活中,代驾的形式主要有邀约朋友帮忙式代驾、酒店延伸服务式代驾和专业人员或组织有偿服务式代驾等三种。虽然形式上同属代驾,但实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邀约朋友免费帮忙代驾,从民事法律关系上体现为无偿帮工或好意施惠,因此,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服务行为。酒店提供的代驾及专业代驾人或组织提供的代驾从性质上都属于合同,只是酒店提供的代驾服务是酒店与客人之间餐饮合同的一部分;专业代驾人或代驾组织所提供的代驾服务,是基于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与代价人或代驾组织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服务合同关系。目前,代驾服务并不规范。酒店为顾客提供的代驾服务,并非是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项目,而是酒店推出的一项优惠服务。目前多数代驾组织不能以公司的形式进行管理和运作,“代驾”服务的指导性合同文本及收费标准等也处于空白状态,以上这些都有待于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其次,代驾服务合同的效力的确定。

    一般来说,顾客酒后并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酒后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后果是清楚的,所以,如果是在酒后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但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如果顾客已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处分能力,丧失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判断力,所签订的合同就不能被认定有效,故建议酒店或者顾客在饮酒前或未醉酒前即安排好酒后代驾事宜,并签订书面的代驾合同,以利于代驾过程中纠纷的处理。

    最后,出了车祸由谁负责。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谁驾驶谁负责”,首先应追究驾车司机的责任。但驾车司机如果是代驾机构的员工,并且是接受代驾机构的派遣而代驾的,其行为则构成职务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应由代驾机构承担。

    在全社会聚焦“醉酒驾驶”的背景下,代驾作为解决酒后车辆处置的一种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更值得我们继续深入地探索和研究。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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