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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失信拒还银行借款 联保成员被判共清偿
发布时间:2014-03-11 10:51:38


    本网讯(易俭国)  男子拒不偿还借款,银行将联保小组成员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清偿。 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纠纷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刘常财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偿还到期借款本息548625元,被告刘先德、刘福功就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9月14日,被告三人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中国邮储银行于都支行提出小额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被告刘常财以联保小组成员身份向原告提出小额贷款申请。2012年9月25日,被告三人共同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被告刘常财以联保小组成员的身份,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万元,用于购买饲料。被告刘先德、刘福功为该借款本息、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期届满,截至2013年11月4日止,尚欠本金50000元、利罚息2605.4元,两项合计52605.4元。原告因催款未果,双方遂成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有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联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为凭,可以认定,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主张被告刘常财按约还本付息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刘先德、刘福功自愿为该借款本息担保,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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