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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自带走继母13岁女儿为自己打工挣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4-04-25 09:00:29


    本网讯(吕志豪 吴未未)  在父亲、继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男子采取不正当手段将继母年仅13岁的女儿带到外地打工,所得钱财被该男子克扣。继母不得已报案,该男子东窗事发。2014年4月24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果然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果然现年24岁,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3月份,李果然从外地回到家乡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与其父亲李东勋、继母马金娥及马的女儿汪婷婷(化名,时年13周岁)、儿子汪佳(化名)一起生活。此间,汪婷婷和李果然说其不愿意继续上学了,李果然遂打算将计就计,把汪婷婷带到外地打工,替自己挣钱。李东勋得知情况后,担心儿子不会干好事,遂电话联系汪婷婷的姑姑,让其尽快将汪婷婷接走。2013年5月5日,汪婷婷的姑姑将汪接到固始县南大桥的家中生活,并安排在南大桥乡小学上学。

    同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果然在继母、父亲、汪婷婷的姑姑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来到南大桥小学,将汪婷婷带至杭州市,安排其在一家超市打工。经李东勋、被害人姑姑多次电话联系,李果然迟迟未将汪婷婷送回。6月19日,汪母马金娥报案。直到同年7月24日,汪婷婷才回到家中。

    汪婷婷在超市打工期间工资收入共计1680元,其分四次交给李果然妻子。

    审理中,汪婷婷的监护人马金娥表示对李果然的行为予以谅解。李果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果然采取不正当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家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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