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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他人丢失收条 “债权人”恶意诉讼被驳
发布时间:2014-06-20 09:02:37


    本网讯(李勇胜)  “诚实信用”是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人王强意图通过恶意诉讼获取钱财,被法院依法查明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3年2月,张虎因自己家农业生产的需要,经与温宿县某农资销售店老板王强协商向其购买了27000元的化肥等农资产品,双方口同约定该货款在年底12月付清。在收到该农资货物后,张虎给原告人王强写了一张27000元的货款欠条。2013年12月到期后,张虎将上述货款27000元还清,并让王强书写了一张收到其支付的27000元货款的收条。

    2014年2月,王强在得知张虎将自己书写的27000元收条丢失后,妄想通过恶意诉讼获取钱财,将张虎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张虎接到法院的传票后,经过查找又将该收条找到了,在开庭审理时,张虎当庭出示了该收条,证明货款已付清。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人王强在被告人张虎已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依然要求被告人张虎支付货款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并对其给予了批评教育。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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