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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打受重伤未送医治 学校判担责一成
发布时间:2014-06-27 15:47:28


    本网讯(李鑫 胡仁明)  17岁的余某与15岁的钟某为同校初三同学,余某因纠纷将钟某打成重伤,钟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余某父母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6月26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法院判决余某的父母承担9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余某仅因听闻钟某要打其弟弟,遂起教训钟某的念头,于中午12时22分许,来到钟某所在教室用拳头朝钟某头部及脸部打了几拳,后随手拿起一张方木凳朝钟某后脑砸去,钟某被打后继续留在学校上课直至下午放学。回家后,钟某父母发现其脸部发肿、呕吐、头晕,后将钟某送至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额颞部硬膜外血肿。经鉴定,钟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余某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仍在服刑。

    法院认为,余某仅因听闻原告要打其弟弟,便使用暴力殴打原告钟某,造成原告九级伤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中午12时22分许在学校受到余某连续拳击、方凳打击之后,继续留在学校上课直至下午放学,其头部、脸部必然会出现红肿等异常,学校教师理应发现其有异常,或者发现有异常却未引起足够重视,及时送去医院检查或通知原告家长,导致延误治疗时间,因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程,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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