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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开车运砂石肇事致“雇主”死亡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7-25 15:53:33


    本网讯(杨镇海 彭洪敏)  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启燚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被害人徐永国(男,43岁)驾驶其所有的贵06—42244号变形拖拉机(已入保)到金沙县新化乡大竹村鸡爬坎被告人王启燚的石粉厂请王启燚驾驶其车去帮其装运砂石,其到票房开票。被告人王启燚装好砂石后,徐永国又请王启燚驾驶该车与其往龙凤方向行驶。当日13时30分王启燚持“G”型驾驶证驾驶该车行至金沙县新化乡五星村下坡路段时该车突然没有刹车,王启燚与徐永国相约跳车后车辆侧翻,王启燚、徐永国受伤(王启燚系皮外伤)。

    事故发生后,王启燚报“120”急救,并在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120”急救及交警出警。徐永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许死亡。被告人王启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事实。

    经金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永国应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金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分析认定:王启燚驾驶机件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临危措施不当的过错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王启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永国无责任。

    同时查明,被害人徐永国之妻陈某及其家属鉴于被告人王启燚与徐永国的关系比较好,只要求王启燚补偿徐永国一子一女书学费各6000元,未要求王启燚赔偿其它经济损失,并对王启燚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启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临危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启燚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

    案发后,被告人王启燚在现场等候交警出警,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侦审中,被告人王启燚认罪态度较好,补偿了被害人两个子女的书学费,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综合被告人王启燚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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