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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贪图便宜买来路不明摩托车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08-06 15:56:58


    本网讯(唐海奎)  营山县一中年农民,每当赶集,看见别人骑着摩托车从身旁呼啸而过,心中很是羡慕。2009年,经过熟人介绍,他以800元买下了一辆来路不明的新摩托。今年7月25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农民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张成勇是四川省营山县的一个普通农民,今年45岁,只有小学文化。平常,他看见别人骑着摩托赶集,从自己身旁呼啸而过,心中十分羡慕。由于家庭条件一般,他舍不得花五六千元买辆新摩托。2009年11月,张成勇经周某(已死亡)介绍,花800元从一陌生人手中购得一辆九成新125型两轮摩托车,虽然明知该车来路不正,但碍于价格低廉,加之心中想过摩托瘾,遂咬牙买下了。

    其实,该车系罗某在蓬安县城被盗的车辆。罗某报案后,警方经过艰苦细致的侦查,终将张成勇抓获,并将赃车退还了失主。经鉴定,该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4459元。

    2014年7月14日,检察机关向营山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7月21日,营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张成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心中十分后悔,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成勇明知该摩托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成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成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成勇犯罪情节较轻,且将所买摩托车退还被害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张成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该院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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