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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公司为瞒矿难行贿被罚10万元 老板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18 17:22:01


    本网讯(漆常青 雷娟)  一煤矿公司为了瞒报矿难事故和销售自己的劣质煤,竟然向乡镇副镇长和国企高管行贿。8月14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丰城富荣煤矿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潘长如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丰城富荣煤矿公司是个普通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原煤开采业务。被告人潘长如是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企业日常工作和经营管理。

    2012年11月,丰城富荣煤矿发生了一起死亡3人的矿难事故。作为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丰城市某镇副镇长李兴才(另案处理)在明知该矿难事故已发生的情况下,却未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从而使富荣煤矿顺利逃避了停产整顿的处罚。201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潘长如为了感谢李兴才为其瞒报矿难事故,送给李兴才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潘长如为了使国有控股企业江西鑫达公司能接受富荣煤矿公司供应的不合格煤炭,向鑫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张平辉(另案处理)和生产管理部部长吴德建(另案处理)分别行贿21万元和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丰城富荣煤矿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6万元,被告人潘长如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行贿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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