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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超额赔偿事故款 司机事后反悔诉还被驳
发布时间:2014-08-19 09:25:47


    本网讯(吴刚)  婺源一男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致他人死亡后,为积极寻求死者家属谅解,自愿签订协议超额赔偿对方事故款,事后又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超额的赔偿款。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21日13时许,原告汪平顺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才仕大道工业园路口时,因前方詹天明驾驶的摩托车急掉头,汪平顺踩刹车不及与詹天明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詹天明因为头部着地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汪平顺报警,交警出警之后扣押了汪平顺的小型轿车。之后詹天明的家属来到交警队,要求汪平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汪平顺于是委托朋友程文刚负责与詹天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后经过多次协商,程文刚与詹天明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汪平顺一方赔偿詹天明家属41万元,詹天明家属收到41万元赔偿款之后,必须立即火化遗体。协议签订后,汪平顺当场履行了该协议的赔偿款41万元。

    之后,婺源县交警大队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情况,以及目击者的证言证词情况,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因詹天明违反规定掉头,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汪平顺速度较快,避让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认定詹天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汪平顺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书送达之后,汪平顺认为按照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其本人按照协议履行的赔偿款远远高于法律规定,汪平顺多次要求詹天明家属返还赔偿款均未果,汪平顺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汪平顺委托朋友程文刚与詹天明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是自愿、协商、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代表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应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至于自愿给付的赔偿款多于法定标准的问题,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具有特殊性,在此基础上肇事者自愿赔偿死者家属的金钱而签订的协议,是一种具有人身特殊性的合同,与一般的商业合同追求经济利益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应该尊重生命权所享有的价值。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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