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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疑是“小三”遭原配打伤起诉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4-08-25 13:41:29


    本网讯(罗将)  女子被怀疑与他人老公有染,遭背后袭击殴打致伤,捡起水泥砖块方才吓退打人女子,但法庭上该打人女子却称俩人并不认识,是散步时发生碰撞受的伤。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3年10月6日晚 22时许,何静怡将电车停放好后,走回自己的出租屋,正当其低头开门锁之际,突然被一女子从后面紧紧抱住,接着该女子用手狠揪其头发,并拖拉到便道实施暴力殴打,当时其眼冒金星,无防卫之力,而该女子发疯似地一边殴打一边辱骂,“我就要打你这个抢我老公的臭女人……”当时现场很多人聚集围观,有人从中劝解,但该女子非但不听还险些将何静怡的头往水泥地面撞,俩人扯厮打20多分钟才被旁人拉开,何静怡拨打110报警。但,该女子再次冲到其面前,用手指碰触其面部辱骂。何静怡被迫捡起一块水泥砖准备自卫,该女子才退到路边。在殴打中何静怡的钥匙、金耳环丢失,头发被扯掉。

    警方将俩人带走调查得知:打人女子叫黄萍,其丈夫等人当晚在何静怡出租屋吃饭喝酒,后其丈夫与何静怡一同从房屋走出,黄萍因怀疑其丈夫与何静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冲过去将何静怡打伤。

    法庭上,黄萍竟辩称,当晚其散步时与原告发生碰撞,原告拿起砖头想打其,但其人高马大,原告在碰撞中受伤。

    靖西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黄萍因怀疑其丈夫与原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对其进行谩骂殴打,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花费医疗费用745元,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财产损失费问题,询问笔录中均没有提及相关丢失事实,故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原告无证据证实其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的程度,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萍赔偿原告何静怡医疗费用人民币745元;本案受理费50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萍负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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