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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俩为报“一表之仇”追砍“仇家”齐领刑
发布时间:2014-09-30 08:40:44


    本网讯(黄美干 韦柳娜)  广西南丹县一男子在与他人打斗过程中将手表丢失,索赔无果后,为报“一表之仇”,竟纠集侄子一起持刀追砍“仇家”,将其砍成轻伤。最终该男子与侄子双双领刑受罚。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均判处被告人宁小国、韦登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宁小国与宁某某因口角引发打斗。次日,宁某某发现其手表在打斗过程中丢失,便向宁小国索赔,宁某某在索赔未果后打了宁小国。10月5日下午,宁小国为报复宁某某,纠集被告人韦小茂、韦某某等人去找宁某某实施报复,韦小茂在宁小国授意下叫来两个朋友一同去南丹县车河镇拉么市场报复宁某某,并携带有刀具。宁小国等人商量好后,由宁小国和韦某某驾驶两辆摩托车分别搭乘韦小茂及其两个朋友等人去拉么殴打宁某某。当天22时许,几人到拉么后,宁小国将宁某某从拉么市场刘某某的麻将室内拉出门外,对宁某某进行殴打。宁某某脱身后逃跑,韦小茂及其两个朋友持刀对宁某某追砍,宁小国、韦某某也在后追赶,宁某某被刀砍中身上多处受伤,造成其左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而后宁小国、韦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韦小茂等人离开拉么回到南丹县城。

    案发后,宁小国、韦小茂共同赔偿给宁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 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小国、韦小茂主观上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且致一人轻伤二级,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宁小国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韦小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两人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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