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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吉安向前冲”闯关受伤 主办方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29 09:55:15


    本网讯(刘丽)  大型水上闯关活动的主办方应对闯关设施、参赛人员履行全面的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14年10月29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关于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书第二项,变更第一项为由井冈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张萍经济损失50606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萍报名参加由井冈传媒公司主办的2013年大型水上闯关活动“吉安向前冲”活动,并于9月6日接到主办方短信通知次日参加比赛,短信中告知张萍比赛时禁止穿拖鞋或打赤脚。次日,张萍按通知要求到现场参加比赛,在比赛开始前张萍自行进入赛道热身试闯。第三次试闯到“无敌风火轮”一关时,从转盘高处摔下,右腿碰到赛道边缘受伤。张萍受伤后,井冈传媒公司即安排现场医务人员进行救治并联系救护车将其送入医院救治。张萍因此次受伤造成各项损失72294.29元。

    另查明,井冈传媒公司主办“吉安向前冲”水上闯关活动收取了几家赞助商的赞助费用,活动现场赛道及设施表面及边缘包裹了约6厘米厚的海绵,现场配备了水下救生员和医务人员。该次闯关活动中有数十名冲关者在闯关活动中受伤。

    法院认为,井冈传媒公司主办的“吉安向前冲”大型水上闯关活动收取了赞助商的赞助费用,系盈利性经营活动。作为盈利性经营活动的主办方,井冈传媒公司应对闯关设施、参赛人员履行严格、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井冈传媒公司虽对赛道、器械等闯关设施进行了海面包裹,但张萍闯关热身受伤及数十名闯关者在闯关活动中受伤的事实,可以证明井冈传媒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张萍受伤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伤残、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井冈传媒公司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义务。张萍在正式比赛开始前自行进入赛道三次热身试闯,热身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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