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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占道行驶酿事故 自首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4-11-11 16:13:31


    本网讯(黄丽丽 王艺)  一货车司机因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致使货车与一女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最终造成该女子遭碾压当场死亡的惨剧。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庞秀光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年9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庞秀光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自西向东行驶至324国道1532km+800m处路段(即西江监狱工地路段)时,未注意操作规范安全,占用右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致使该车车头右侧与同向行驶的黄某(女,殁年47岁)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右后车轮碾压到黄某,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庞秀光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黄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庞秀光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接受交警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车主向黄某的家属赔偿了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庞秀光向黄,偶的家属赔偿了人民币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黄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秀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庞秀光交通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知医院,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庞秀光主动赔偿被害人及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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