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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青年装蚂蟥钉扎坏车辆索“保护费”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14 16:56:21
本网讯(陈忠强) 广西宜州市的几个无业青年将普通的蚂蟥钉焊接成十字架、钉尖朝上的特制蚂蟥钉,将其安装在公路上扎破营运车,逼迫车主交"保护费"。11月14日,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覃红强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5日晚,被告人覃红强提议并与覃红团、廖启欢、程上华(三人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合谋后,决定向路经宜州市刘三姐乡湖长村的宜州市庆远镇至宜州市三合乡、宜州市至柳城县的营运客车收取“保护费”。当晚,覃红强打电话给经营该线路的韦某甲、潘某、韦某乙等几名车主和司机,按每辆车每个月200元的标准索要“保护费”,如不给“保护费”则不给经营,同时,覃红强对第二天收取“保护费”一事作了分工安排。 次日上午,覃红强等人根据事先分工安排到宜州市刘三姐乡湖长村上岸屯村口拦截过往营运客车收取“保护费”,但被拒绝。因收不到“保护费”,被告人覃红强提议并与覃红团、廖启欢、程上华等人商量,决定在该段公路上装设自制蚂蝗钉扎破营运客车的轮胎,破坏其经营,逼迫车主交纳“保护费”。之后,覃红强等人将自制蚂蝗钉拿到上岸屯村口附近公路上放置,后覃红团与廖启欢、程上华等人在放置自制蚂蝗钉路段的两端进行观察。当日下午,韦某甲驾驶一辆营运客车搭载乘客经过该路段时,被覃红强等人放置的自制蚂蝗钉扎破轮胎,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红强伙同他人,因索要“保护费”未果,采取在公路路面上放置自制蚂蝗钉的方法,故意破坏正在行驶中的营运客车轮胎,足以使运营中的客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红强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红强提起犯意,安排分工,指挥实施犯罪以及提供作案工具并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对于被告人覃红强关于其不是犯意提起者和组织指挥者,以及用于扎轮胎的蚂蝗钉不是其提供的辩解,经查,证人覃红团、程上华、莫某、覃某、程某、程某甲均证实是覃红强提议向途径宜州市三合乡湖长村上岸屯的营运客车收取“保护费”及安排分工,在收取不得“保护费”后,亦是覃红强提议将自制蚂蟥钉放置在公路上扎破营运客车的轮胎,以此逼迫营运客车的车主或者司机就范,六名证人所证覃红强作出提议的地点、提议的内容、安排分工的细节、组织实施作案的过程等相互吻合,与覃红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亦相互吻合,故被告人覃红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覃红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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