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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成年人为筹网费到网吧抢劫学生80元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18 15:42:57


    本网讯(吕志豪 陈全)  四名未成年人为了赚得上网所需费用,合意到网吧劫财。遭到拒绝后,用烟头烫被害人,实施殴打,抢走现金80元,悉数获刑。2014年11月18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被告人小刚、小辉、小强、小昆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小刚、小辉、小强案发时年仅15到17岁不等,系在校初中学生。小昆17岁,案发前已经退学,在一家KTV打工,与前三人系同学。

    2014年6月10日13时许,上述四被告人相聚。由于无钱上网,小昆提议到网吧抢钱,其他人同意。四人遂来到固始县蓼城办事处踏月寺街道一网吧,向正在上网的在校生小元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小刚用烟头往小元胳膊上烫。之后,四人让小元出去,在网吧门口对其实施殴打,致使其轻微伤。四人强搜小元的书包,抢走其身上所带现金80元。

    接到报案后,固始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10日下午,在县城一网吧内将小刚抓获。在小刚协助下,公安人员将小辉、小强抓获。6月14日,被害人小元家人与小刚、小辉、小强家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三被告人对被害人各赔偿5000元。

    6月30日,小昆在其母亲陪同下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7月2日,小昆家人与被害人小元家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元,获得谅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固始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称四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愿意对其实施帮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刚、小辉、小强、小昆采取暴力手段,共同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轻微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四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述认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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