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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合伙抢劫 一人潜逃七年落网领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11-19 11:40:22


    本网讯(陈忠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韦茂英七年前伙同杨明等九人抢劫他人钱财,其他九人均落入法网受到法律的惩处,韦茂英选择逃亡之路,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本以为这辈子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没想到最终还是落入法网。11月19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茂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2007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韦茂英伙同杨明、唐志芳、蓝润游、罗国朗、王永茂、覃俊杰(6人均已判刑)以及陆平、罗响、韦登(3人均另案处理)共10人在宜州市怀远镇甘村村思秧屯路口往怀远镇三厂方向约500米的甘蔗台旁,在杨明的提议下,众人将驾驶三轮摩托车路过该处的陈某拦下,将陈某拉到甘蔗台后面进行殴打、搜身,抢走陈某身上的一部手机,后杨明、韦茂英等人又对陈某的三轮摩托车的工具箱进行搜查,将陈某藏于工具箱内的现金4300元抢走。后杨明等人将陈某捆绑在三轮摩托车上,用胶布封住陈某的嘴巴后逃离现场。事后韦茂英分得赃款300元。

    案发后,同案人唐志芳、蓝润游、覃俊杰、王永茂的家属已代唐志芳、蓝润游、覃俊杰、王永茂共退赔了1200元给陈某。

    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6日将韦茂英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茂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杨明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茂英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对于被告人韦茂英提出杨明等人对陈某实施抢劫时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对陈某实施抢劫的辩解,经查,同案人杨明、罗国朗、唐志芳、蓝润游、王永茂、覃俊杰的供述均证实案发当晚在场的十人在杨明的提议下均参与了抢劫,抢劫得手后共同分赃,韦茂英在侦查期间亦供认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其与杨明等人对被害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进行搜查,归案后韦茂英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韦茂英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六名同案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韦茂英参与了抢劫的事实,故韦茂英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茂英参与对被害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进行搜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韦茂英所起的作用相对杨明较轻。根据被告人韦茂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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