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因无钱上网 四未成年人持刀抢劫未遂齐领刑
发布时间:2014-12-19 11:53:29


    本网讯(覃仪晏)  四位“97后”少年结伙上网,因没钱花销,竟然去持刀抢劫。近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分别并处罚金。四位花样少年终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惨重代价。

    2014年2月15日晚,家住来宾市兴宾区的四位少年韦某记、吴某某、黄某某、韦某采相约到市区中南路的某网吧玩电脑。因无钱支付上网费用,韦某记遂提议从上网的学生身上“搞点钱”花,其余三个好兄弟为筹钱上网均表示同意。四人合谋后,窜到来宾市西南一路某网吧内伺机抢劫。韦某采、黄某某负责在该网吧一楼望风,吴某某、韦某记上到网吧二楼,见被害人张某某(未成年人)一人在上网,便决定对张某某实施抢劫。吴某某、韦某记上前威胁张某某出钱请其二人上网,张某某见状从口袋掏出三元钱放在电脑桌上,并称身上没有钱了。吴某某、韦某记对此表示不满,当即想对张某某进行搜身,遭到张某某的反抗。见张某某如此不“配合”,吴某某便持牛角刀捅向张某某的左大腿,不料却被张某某夺下其手中的刀。随后张某某大声呼救,吴某某、韦某记见状跑下楼与在楼下望风的韦某采、黄某某一起逃离现场。

    案发后,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将其送到来宾市人民医院包扎。经医生检查,张某某的伤口微渗出血,周围稍红肿,左脚无活动障碍,其所受的伤未达轻伤以上。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吴某某、韦某记、韦某采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后法庭审理了解到,四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吴某某、韦某记、韦某采、黄某某家在农村,家庭条件一般,父母在家务农,平时对小孩的管教只是简单的说教,与小孩的沟通较少。被告人吴某某、韦某记、黄某某案发前均是在校生,被告人韦某采2012年只读至初中一年级因无心上学而辍学在家。学校放假期间四被告人在来宾市区上网,几天不回家,父母均不知情。四人因没有钱用了,经韦某记提议便共同实施抢劫。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在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按照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抢劫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韦某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黄某某犯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韦某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分别对四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