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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采石人未获采矿许可开采致林地毁损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23 09:50:55


    本网讯(王婧 黄聪)  两采石人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矿石,致林地严重毁损。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闵永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杨大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0年3月,被告人闵永贵、杨大顺经人介绍,以30万元价格合股从他人处转得靖安县仁首镇莲塘村舒家组采石场的采矿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0年11月11日,该采石场在工商局办理了闵永贵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因开采范围影响县旅游产业发展,该石场一直未能动工开采,为此,莲塘采石场要求变更矿区作业范围,并于2013年3月选中仁首镇莲塘村张家组的“陈家垅”、“横家头”山场,并与张家组村民谈好租用意向,但因租金未付清,合同一直未签订。选中山场后,莲塘采石场陆续向仁首镇政府、县旅游局、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变更矿区作业范围的要求,并得到了同意的批复。同时,靖安县仁首镇政府向靖安县政府上报莲塘采石场要求变更矿区作业范围的报告,却一直未得到批复,故莲塘采石场未能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013年5月,被告人闵永贵、杨大顺邀请范某、熊某入股,向二人出示过期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意变更矿区作业范围的批复等材料,并承诺能办好相关手续,范某、熊某表示同意入股,四人各占25%股份。被告人闵永贵负责采石场日常事务,被告人杨大顺协助闵永贵日常管理兼财务,范某负责记帐,熊某不参与采石场管理。

    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被告人闵永贵、杨大顺雇请工人、购买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在张家组“陈家垅”、“横家头”山场上进行了平整场地、安装采石设备、修路、剥取表土探矿等施工作业,致使林地被非法占用并毁坏。经鉴定,“陈家垅”、“横家头”山场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64.4亩。

    另查明,被告人闵永贵于2014年7月3日向靖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闵永贵、杨大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64.4亩,实施采石等行为,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闵永贵、杨大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闵永贵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土地资源不遭破坏,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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