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年轻车手伙同他人狂偷电脑“内脏”获刑7月
发布时间:2015-01-28 16:37:40


    本网讯(易灿)  “90后”男子谢书桂因利益驱动,伙同他人流窜河池市等地频频作案,盗窃多家网吧电脑“内脏”。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书桂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出生于1990年的被告人谢书桂系玉林市陆川县良田镇农民,自称“驾驶技术好,能驾驶各种机动车辆”。2013年11月3日凌晨,谢书桂伙同同乡江科(已判刑)、“阿三”(另案处理)来到河池市都安县安阳镇屏山中路空间站网吧实施盗窃,按照事先商定,由江科负责窃取电脑CPU和内存条,“阿三”在网吧门口望风放哨,谢书桂负责驾车接应。当晚三人共同将该网吧22块电脑CPU和22条内存条盗走。

    同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谢书桂伙同江科、江桂松(已判刑)驾车窜到河池市东兰县万达网吧实施盗窃,以同样的作案手法将该网吧17块电脑CPU及19条内存条盗走。

    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电脑CPU和内存条价值共15421元。盗的电脑CPU和内存条已被追缴发还失主。

    案发后,谢书桂侥幸逃脱公安抓捕。2014年8月19日,惶惶不可终日的被告人谢书桂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谢书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书桥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负责开车接应,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书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