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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泄愤焚烧他人车辆 全赔损失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5-02-04 15:06:02


    本网讯(陆俊书 韦绍松)  广西恭城平安乡村民王兵因与他人发生口角被刺伤大腿,为泄愤报复,在县城大街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2月4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王兵有期徒刑3年。

    2014年11月3日22时,恭城平安乡横山屯20岁村民王兵同其哥王祥到恭城镇银座KTV包厢喝酒唱歌,喝酒期间,同村19岁村民王辉也来到包厢并把玩自己的手机。“玩手机的喝酒”王兵对王辉连喊几声,王辉不知喊谁,一直没有搭理。此时,王兵手拿酒杯走到王辉面前让其喝酒,王辉不从。王兵说话的口气什么强硬,这让王辉心里很不舒服,于是二人吵了起来。随后,二人到包厢外“理论”,结果争吵越来越激烈。王辉看到王兵要动手打人,便从腰间拿出刀叶长30厘米的牛角刀刺伤王兵大腿,随后有王祥过来将双方拉开。王辉乘机逃跑,王兵紧追其后未追着就返回银座对面街道。看到王辉停放的燃油助力车,王兵就一脚将该车踢倒,见到车的汽油漏出,便拿出打火机将车点燃,停在该处的另外三辆摩托车随后被引燃烧毁。

    2014年11月4日14时,王兵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烧毁的四辆助力车价值13351元。案发后,王兵赔偿了受害车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王兵因泄愤报复,在县城大街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四辆车被烧毁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王兵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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