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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一办公室主任受贿65万元并行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09 11:34:42


    本网讯(岑展君 黄锐)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广西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原办公室主任吴佳晓,自2007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获得资质提供帮助,并以此受贿65万元,且其为谋取私利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2万元,最终落入法网。4月9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被告吴佳晓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40万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佳晓在其担任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65万元,向他人行贿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间,被告人吴佳晓担任江南工业园管委会招商科副科长期间,为昌辉木业公司办理用地报批的相关手续。经其帮忙,该公司的扩大用地获得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和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被告人吴佳晓分两次在港南区政府附近的路口和该木业公司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老板杨海仁送给的人民币共计60万元。

    2007年间,被告人吴佳晓在担任江南工业园管委会规划科工作人员期间,在李海萍办理环洋排气管项目进园手续过程中提供帮助,使得该项目顺利通过审批,进驻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之后,被告人吴佳晓在贵港市富士新城附近收受了李海萍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

    2013年间,被告人吴佳晓在担任江南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期间找到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覃初波,请其帮办理被告人吴佳晓参与投资经营的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加油站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在办通后,被告人吴佳晓送给覃初波人民币2万元。

    另查明,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查办其它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吴佳晓涉嫌受贿、行贿的犯罪线索并依法进行了初查,2014年2月27日,办案人员将被告人吴佳晓从贵港市阳光都市小区带回该院问话,港南区检察院于同日决定对被告人吴佳晓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立案侦查。在询问过程中,被告人吴佳晓供述了其在本案中的受贿、行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佳晓已向检察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到案后,吴佳晓主动供认收受的65万元中,有40万元是转送给了其上级领导甘玮。法院认为,这是吴佳晓为办理请托事项而对受贿所得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其在受贿金额为65万元的认定。同时,其上级领导甘玮的受贿事实是吴佳晓受贿事实中的组成部分,故不构成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佳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6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佳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吴佳晓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佳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行贿罪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所发现的被告人吴佳晓受贿罪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被告人吴佳晓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种罪行的,其行为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佳晓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佳晓请托覃初波帮助办理贵港市教育局后面的限价房项目总平面图审批手续,送给覃初波人民币1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根据被告人吴佳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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