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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支书以权谋私收受贿赂2万余元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04-14 09:35:58


    本网讯(兰珊)  城镇化进程加速,改制与建设活动频繁,容易滋生一些腐败问题,临沭县城某城中村改为社区过程中,村支书借搞建筑、为村民办事等机会,以权谋私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在全额退赃后被判缓刑,成为基层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又一典型案例。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已追缴的涉案赃款2.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56年12月出生的韩宗系该县居民,高中文化,原某村委会支部书记。2009年夏,在“村改街”盖青年楼期间,韩利用担任支部书记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村干部李某翠现金3千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10年春,在旧村改造时,韩利用担任支部书记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蔡某彩现金2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14年8月12日,韩宗受贿案发,公安将其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同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本案审理期间,韩的亲属为其退缴涉案赃款2.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宗身为村支部书记,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本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及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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