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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4.6万元玩失踪 男子被判刑1年半
发布时间:2015-05-20 10:04:04


    本网讯(万晓燕 元春华)  一男子信用卡透支46138.88元拒还,更换电话号码和住址后,终究未能逃离法律的制裁。日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意味着龚桂林将服刑一年半,并缴纳2000元的罚金。

    现年32岁的龚桂林家境一般,喜欢时尚消费,常入不敷出。2011年6月7日和6月17日,龚桂林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分行伍塘路支行柜台和网上办理了二张信用卡,其分别从2011年6月18日和6月17日进行透支消费或套现。截止至2012年11月29日尾数为46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968.9元,截止至2012年11月25日尾数为86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6169.98元,两张卡共计透支本金46138.88元。后经工行工作人员多次和多种形式催收,龚桂林均未归还欠款,之后更换了电话号码和搬离了提供给银行的居住地至案发,未告知银行,也未归还所欠款项。

    去年11月,抚州车站派出所民警在进站口开展警务宝典查缉工作时当场将被告人龚桂林抓获归案。同月13日,被告人亲属向龚桂林使用的上述信用分别存入36169.98元和11330元,共计47499.98元,归还所欠银行款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龚桂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其恶意透支消费或套现本金共计人民币46138.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龚桂林亲属代为支付了信用卡所欠本金及大部分利息,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后,龚桂林提出上诉,称,自己不是恶意透支,是家境困难,无力偿还,请求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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