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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件
发布时间:2015-05-21 14:20:29
本网讯(莫庆铿) 5月19日,广西区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农斯存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弹药一案。 横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农斯存为了方便自己打猎,于2012年3月至6月期间,在横县陶圩镇六秀村委榃厘村的家中杂物房自己动手制造了猎枪一支。2014年7月份,公安机关到村中宣传缴枪治爆工作时,农斯存主动将上述猎枪上缴横县公安局陶圩派出所。过后不久,被告人农斯存又利用一个星期的时间制造出另一支猎枪。2014年12月8日,公安民警对农斯存家进行搜查,并扣押到猎枪一支、制造枪支工具砂轮机、老虎钳等物品。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的两支猎枪均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另外,被告人农斯存在没有依法取得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情况下,为方便自己打猎,于1995年从广东省购回气枪铅弹8868发,后收藏于横县陶圩镇六秀村委榃厘村的家中杂物房。2014年12月8日,公安民警对农斯存家进行搜查,并扣押到气枪铅弹8868发。 横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农斯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两支;在没有依法取得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气枪铅弹8868发,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两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农斯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该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听取了被告人农斯存的最后陈述,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合议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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