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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犯罪入狱难悔改 男青年结伙盗窃再领刑
发布时间:2015-06-16 10:35:55
本网讯(唐海奎) 想发财本身没有错,但是,为了发财不择手段就要不得了。四川省营山县一“80后”男青年,曾因抢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三度入狱,然而,他仍不思悔改,去年竟然把贼手伸向了保险柜。2015年6月9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旭家住营山县城南镇走马村1组,今年27岁。因抢夺他人财物,2005年6月7日,他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010年3月23日,他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他人财物,2013年3月6日,他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三度出狱后,李旭仍然不思悔改。2014年11月19日下午,李旭与“乌龟”(外号,现外逃)共谋后在营山县外西街恒丰巷小区易某家盗窃。李旭在外望风,“乌龟”入户盗得保险柜1个,保险柜内装有现金2160元,黄金项链1根及房产证,存折、保险单。失主报警后,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于2014年11月30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旭。2014年12月1日,李旭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逮捕。案发后,李旭的亲属退出其所分获的赃款1500元。 2015年5月13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旭犯盗窃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李旭坦白供述,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旭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旭在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所获赃款,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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