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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互殴引围观 撞倒路人致受伤谁担责
作者:唐晶 何玲玲   发布时间:2015-06-16 13:42:12


    【案情】

    黄强、张路与朋友共五人在街边玩纸牌,因言辞过激两人由口角升级到互相推搡,过程中,黄强用手肘猛推了一下张路,张路顺势往后跌跌跄跄好几米,恰巧撞在围观路人李大爷的身上,李大爷已80岁高龄,被撞到后直接倒地不起,后经医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李大爷受伤后,黄强和张路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0000余元,均由李大爷及其子女负担。现李大爷起诉黄强和张路,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大爷虽是因为黄强和张路的共同行为受伤,但黄强和张路没有主观上的伤害故意,李大爷受伤系意外事故,黄强和张路只对李大爷受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李大爷系高龄老人且行动不便,其应当预见到自己往围观打架易发生危险却还是前往围观,其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黄强和张路的共同行为导致李大爷受伤,应对李大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黄强与张路发生争执是导致李大爷受伤的诱因,且张路往后退的行为是导致李大爷受伤的直接原因,所以张路应承担较黄强更大一点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李大爷系高龄老人且行动不便,其应当预见到自己往围观打架易发生危险却还是前往围观,其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黄强和张路的共同行为导致李大爷受伤,黄强和张路是共同侵权人,谁是具体的侵权人无法确定,故应当对李大爷剩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通过两个法条可以看出受害人有过错的,其应当对自己的损害承担一部分责任。本案中,打架现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李大爷系高龄老人且行动不便,本不应当在无人陪护的情况下往易生危险的地方凑,李大爷却未注意到该潜在的危险,最终酿成事故,导致自己受伤,所以李大爷应对自己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黄强和张路应当知晓在人员密集的地方打架,可能会伤及到围观人员,但没有采取停止的行动,导致李大爷受伤,黄强和张路对李大爷受伤的事故均存在过错,两人均应对李大爷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路与黄强发生争执才引发黄强推其的行为,而且张路也是直接撞倒李大爷的行为人,故张路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较黄强更大的责任。

    综上,李大爷对自己的损害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张路和黄强的责任。张路较黄强的过错更大,所以张路应承担较黄强更大的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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