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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江监狱在押犯李孟军等四人越狱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5-07-10 16:50:09


    本网讯(汪次安 罗定海)  昨天(7月9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对北江监狱在押犯李孟军等4人越狱一案进行了公开审宣。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孟军、吴常贵、蓝剑、周余均系北江监狱服刑人员。2014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蓝剑与李孟军、吴常贵密谋实施脱逃,后被告人蓝剑又串通了被告人周余。同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周余与蓝剑决定放弃逃跑并告知了李孟军和吴常贵。被告人李孟军与吴常贵商量后决定继续实施逃跑,并于当晚两人在被告人吴常贵的监舍密谋第二天逃跑的细节。

    次日(11月1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李孟军、吴常贵以搭人梯方式翻跃围墙,被告人李孟军跃出了围墙,被告人吴常贵则在跃过电网时,触电掉入围墙内被立即抓获。11月2日14时23分许,被告人李孟军被追捕的北江监狱干警抓获归案。

    浈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孟军、吴常贵、蓝剑、周余在服刑期间无视国法,共同策划越狱方案、准备越狱工具、确定越狱时间,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越狱罪。

    据此,该院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组织越狱罪,判处被告人李孟军有期徒刑6年,连同其前罪余刑17年9个月27天,剥夺政治权利7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吴常贵有期徒刑5年,连同其前罪余刑13年1个月8天,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蓝剑有期徒刑3年6个月,连同其前罪余刑17年8个月21天,剥夺政治权利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判处被告人周余有期徒刑2年,连同其前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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